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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防局关于统一全省民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

各市、县(市)民防局(人防办):

为了规范全省民防工程标识的设置,便于广大市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现就统一设置民防工程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范围

标识范围为全省人员掩蔽工程和含有人员掩蔽防护单元的工程。其它工程暂不标识。

二、标识内容

民防工程标识分为标识牌指示牌两种。标识牌安装在各人员掩蔽工程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处;指示牌安装在人员掩蔽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块标识牌配1~2块指示牌的原则配置。新设计的民防工程应在施工图中标明标识的位置。民防工程标识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安装,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之一。

民防工程内部标识由各市民防(人防)部门规范和统一。

三、实施责任

省民防局负责制定标识的制作、安装标准;各市民防局(人防办)负责本辖区内标识的制作以及本市区标识的安装并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民防(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标识的安装和监督检查。

各新建人员掩蔽工程和含有人员掩蔽防护单元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购置和安装本工程的标识。

已通过竣工验收未设置标识的工程,标识的安装由各市和县(市)民防(人防)部门负责,于2011年底前完成,省民防局将组织专项验收和检查。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设置了标识的工程,标识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统一的原则,由民防(人防)部门逐步予以更换。所需经费列入人防专项预算解决。

四、管理要求

民防工程“标识牌”和“指示牌”的规格和制作、安装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统一,不得随意更改。制作、安装办法详见《江苏省人员掩蔽工程标识制作及安装要求》(附件1)、《人员掩蔽工程标识牌和指示牌样式及尺寸》(附件3)。已悬挂和安装的标识纳入民防工程设备设施监督管理范围,工程维护(或权属)单位应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民防(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20101210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江苏省人员掩蔽工程标识制作及安装要求

2.人员掩蔽工程标识主图案

3.人员掩蔽工程标识牌和指示牌样式及尺寸

 

                    转自江苏省民防局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8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