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防局;各防护(化)设备生产企业:
根据《省民防局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苏防[2011]8号)和《省民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工作的意见》(苏防[2014]6号),为加强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掌握了解合同备案情况,提高防护设备信息价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上报2013年度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备案情况。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省直管县(市)民防局负责本辖区内防护(化)设备工程合同备案统计汇总,统计情况请于4月15日前报省民防局工程管理处。
二、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省直管县(市)民防局今后每季度均应上报辖区内防护(化)设备合同备案情况,上季度情况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省民防局工程管理处,形成制度不再另行通知,填报表格式样见附表(同时报Excle电子文档)。
三、各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省直管县(市)民防局要重视合同备案工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及专人管理,审核、统计等专门管理人员名单请一并上报。
四、销售合同备案作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年检合格的方予以公示。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完整向有关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省直管县(市)民防局、省人防标准定额站备案合同。2013年度还有销售合同未备案的企业请于3月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省直管县(市)民防局、省人防标准定额站补办备案手续。
江苏省民防局
2014年2月18日
(联系人:姜卫国;电话:025-86339841,传真:025-8374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