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护设备生产样品检测的公告
关于防护设备生产样品检测的公告
时间:2014-11-25 16:42:48
一、样品生产图纸要求
企业生产防护设备样品必须依据防护设备研究设计单位提供的正规蓝图,不能使用自行翻印的白图作为生产图纸,否则不予检测。
二、样品生产品种和数量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分为七种,除第七种新技术新材料防护设备需要视情办理有关手续外,其余六种产品均可作为样品生产,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一至数种。样品必须自行生产,总数不得少于10樘,须经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质检,检测合格的品种方可销售。
三、样品质检程序
企业生产出样品后,应先按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其中启闭运转试验和密闭性能试验每种产品检测1至2樘。自检合格后,直接与质检中心联系,质检中心派人到企业现场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两个月后方可安排复检。
四、质检中心联系方式
质检中心设在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企业可直接与其联系检测事宜。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4号。联系人:室主任刘宜平(66860241、13901110607),室副主任黄静华(66860242、13910229252)。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转自中国人民防空网)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