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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行业管理细则(暂行)

   为贯彻执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行业管理,制订本细则。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分会)统筹全国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管理工作。省级人(民)防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管理工作。

  一、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一)申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将其从业能力材料和考察评估申请,以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向国家人防分会报送其从业能力材料和考察评估申请,同时报所在省人(民)防协会备案;未设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企业直接以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向国家人防分会报送其从业能力材料和考察评估申请。

  电子邮箱:xiehui@cca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厢红旗董四墓甲1号

  联系电话:010-82409325

  (二)每年的4月、10月,省级人(民)防协会根据国家人防分会的计划安排,协调有关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对其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并将考察评估结果送国家人防分会;未设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考察评估工作由国家人防分会负责。

  (三)国家人民防空防化、警报专业技术单位根据国家人防分会的计划安排,分别对全国防化和警报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并将考察评估结果送国家人防分会。

  (四)国家人防分会收到考察评估报告后,对考察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具备从业能力的申报企业,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http://www.ccad.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申报企业寄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实名申请复查。

  (五)考察评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实施考察评估的单位负担。

  二、目录管理

  (一)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生产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必须首先列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产品目录管理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目录),方可对外销售。

  (二)首次生产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应当经过国家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测;继续生产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也可经过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具有《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检测从业能力达标机构证书》的机构)。经检测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标准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验)合格报告。

  (三)申请将产品列入目录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持产品质量检测(验)合格报告和产品列入目录申请书,向国家人防分会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还需按要求提供防护工程师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人防分会审查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登入目录,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企业或者个人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有异议的,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实名申请复核。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如委托国家人防分会或省级人(民)防协会复核,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复核情况,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将异议对象从目录中删除,结果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

  (四)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已经列入目录的企业退出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领域,应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协会告知国家人防分会(无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直接告知国家人防分会),国家人防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http://www.ccad.gov.cn)上公布。

  三、各方职责

  (一)国家人防分会统筹对全国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实施管理,省级人防协会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对申报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2.负责管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

  3.依法维护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合法权益;

  4.开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5.组织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6.组织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7.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8.健全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信誉。

  (二)国家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和人民防空防护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国家人防分会、省级人(民)防协会的委托,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设施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三)产品已经列入目录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生产安装质量管理,接受国家人防分会和省级人(民)防协会的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落实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2.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相关设备,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3.建立健全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的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

  4.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和维修保养。

  (四)省人(民)防协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质量与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以及申请规模、资源失实,告知国家人防分会,核实后从目录中删除。

  (五)国家人防分会组织相关单位的专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已被列目录的产品,如抽查不合格,从产品目录中删除,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http://www.ccad.gov.cn)上公布。

  四、诚信评价

  (一)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诚信评价活动,由国家人防分会和省级人(民)防协会共同组织,被列入目录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志愿参加。

  (二)参加诚信评价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防空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申请表。

  2.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录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4.企业承担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技术服务项目、专用产品生产的情况介绍。

  5.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表等)的复印件。

  7.企业社会表彰、褒扬证书及投诉、曝光记录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的,二年内对其不予诚信评价,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公示。

  (三)申请诚信评价的企业,应由省级人(民)防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统一送国家人防分会。尚未成立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和总部直属企业可直接送国家人防分会。

  (四)诚信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人防分会每年4月份以前受理全国人防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的申报。诚信评价时间区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诚信评价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转自中国人民防空网)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