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待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必须注意不得招录没有就业手册、没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人员。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被侵害的原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