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是由法律法规指定的;约定条款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的条款。劳动合同一般同时具备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是指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做强制性的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类条款不影响其履行。除了上述必备的法定条款外,劳动合同中还有一些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这些条款不是在每个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必备的,所以法律不能将其规定为法定条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别予以提示。如《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必备的法定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都属于约定条款。另外,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各有不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对有关的条款进行新的补充规定,这些也属于约定条款。但是,约定条款也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