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违反约定保密义务者,既可能是与用人单位尚存劳动关系者,也可能是已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但约定保密期未满者。对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
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即“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