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合同期满另找工作,原合同中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期满另找工作,原合同中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者必须接受原劳动合同中商业秘密条款的约束,这是他应尽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还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员工可以不承担因竞业禁止条款而产生的义务。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7年5月3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