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但员工的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劳动者有计划的职业培训、参加公司内部或总公司培训会议等不属于此列。《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签订培训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对试用期员工不宜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只需进行一些入职培训即可。
(2)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时应当将培训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后服务期限的起止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约定清楚,对于中途退学(因个人原因)的员工要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并要在培训协议中写明。注意培训协议与公司有关具体规定是否有相悖之处及如何处理等。
(3)对于培训期间的待遇要明确,包括培训期间的补贴、工资福利、保险等。要特别注意:在培训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包括什么费用,不包括什么费用,以避免员工违约时引起争议。要明确在培训期间的住宿标准、交通费等。对于较长时间的培训是否有探亲假,亦应当列明。
(4)为增强员工培训的积极性,可在培训协议中明确,企业有权根据专业培训考核结果调整受训人员的工作权限或给予有关职位。
(5) 如委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方的外商方总部受训,以便管理。若条件不成熟,企业与国际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中要约定保证受训人员回国、回委托企业的有关事宜。如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应交企业,由企业发给经委派培训的员工。尽量避免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跳槽、出逃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