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专门的服务期。《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专项劳动技能,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