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的情形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用人单位不得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6)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非存在不需提前告知的法定情形。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