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进行破产重整而裁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