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任务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