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特别注意:公司因上述前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