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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职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完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特别注意: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6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