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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7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