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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有哪些?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的,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注意: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9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