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7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