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要求,大力推进民防事业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同时必须看到,民防建设特别是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依法结建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民防经费筹集和管理不够严格、基层民防组织和机构建设有待加强,等等。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民防建设面临新的要求和繁重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民防建设发展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依法加强民防工程建设和管理
(一)推动民防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需要,依法建设民防工程,着力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各类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城等功能区域必须依法落实民防建设要求,确保各项工程建设到位。严格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等要求,切实做到应建必建,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制定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政策。对未按规定修建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民防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依法配建人员隐蔽工程,使广大群众平等享受避灾避难的权利。
(二)提升民防工程综合效益。在确保战备效益前提下,把服务经济发展、方便生产生活、保障改善民生作为平时开发利用的重要导向,拓展民防工程的应用功能和范围,提倡多种主体、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发利用民防工程,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出资修建的民防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效益评估。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管理体制,坚持民防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通过在城市商业区、居住区等修建地下公共设施,充分发挥民防工程在节约土地资源、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把科学管理和有效维护作为增强民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重要措施,依法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和资金,切实规范日常维护与质量管理行为,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住宅小区结建民防工程平时应有偿使用,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民防工程维护等必要支出。对影响民防工程使用或降低民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 认真开展民防经费筹集和资产管理工作
(四)依法征缴和使用社会负担的民防经费。加快完成《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修订工作。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民防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使用易地建设资金的民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已挪用的民防建设资金必须依法追回,财政部门要会同民防部门做好专项督查工作。对已出台的违法违规减免、缓缴民防建设经费的文件或政策,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并予以清理。
(五)加强民防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民防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民防部门对民防国有资产的专业管理职责,接受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侵占、出售、附赠或以长期出租形式变相出售民防工程的行为,民防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鼓励各地开展民防工程产权管理探索实践,省民防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研究制定民防工程土地使用权、工程所有权登记和管理办法,推动民防国有资产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 积极推动民防建设与应急管理融合发展
(六)促进民防建设发展与防灾救灾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建立健全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民防指挥机构。进一步完善民防系统防灾功能,加快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把民防部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赋予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切实将民防指挥体系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发挥好民防部门的职能作用。
(七)更好地利用民防资源为防灾救灾服务。切实加强民防指挥机构和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民防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和警报设备的功能,努力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支持。深入推进民防系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巩固壮大民防专业队伍,积极发展综合应急救援和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防护训练,提高民防部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推行民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基地标识标注,方便群众避灾避难,提升城市建设水平。
(八)做好民防融入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民防进社区,将社区民防工作纳入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建设内容,列入年度社区检查考核目标。深入开展民防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人口疏散和防空防灾演练,增强城市社区的应急防护与施救保障能力。
四、 进一步强化民防建设的法制与队伍保障
(九)推进民防依法行政。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强民防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民防执法机构队伍,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内容管理民防工作,完善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杜绝违法违规许可、审批等行为。深化民防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民防建设的浓厚氛围。
(十)抓好队伍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民防部门职能,进一步充实完善民防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重视基层民防队伍建设,落实街道、社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配备专(兼)职民防队伍相关要求。大力加强民防专业人才培养,深入推进民防部门“准军事化”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着力提升民防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