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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防局关于加强从业单位管理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设区市民防局(人防办),各县(市、区)民防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人防系统顺应国家改革要求,积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防工程建设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势头,同时也存在着低价恶性竞争、行业信用信息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市场,提高人防工程质量,现根据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一系列文件精神,就加强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监管,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和全省人民防空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人防改革的统一部署要求,通过完善覆盖全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监管,切实规范人防工程市场秩序,强化质量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彰显公平公正,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水平,推动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建议以网上申报与管理系统为重点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全面应用,激励与惩戒的联动机制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其人员违规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基本做到信用管理市场主体全覆盖、项目管理监控过程全留痕,形成“齐抓共管、职责分明、主体自律、政企互动、市场公平、竞争有序、监管到位、质量提升”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建设整体质量,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水平。

    三、明确职责分工

    省民防局负责全省人防行业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计、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审图、检测等人防行业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对从业单位及其人员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公示。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公示,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及其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各级指挥所工程、国家人防办审批的人防工程以及设区市(南京、苏州、无锡、常州4市除外)20000平方米(含)以上自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对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及时公示。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监督管理职能。

    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和防护(化)设备信息价,具体承担本省范围内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本省范围内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请省民防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人防行业协会负责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上级有关行业发展与管理规定的落实和推动工作。鼓励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加入行业相关协会,注重发挥协会的作用,人防行业相关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和相关规范,对其成员单位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四、加强综合监管

    (一)建立人防行业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省民防局负责全省人防行业从业单位信用系统建设,建立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基础数据库,记录其市场经营情况。每年依据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监理等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水平、管理状况等要素,通过量化评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及时公示,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从业单位按要求上报信用系统的信息进行监督和核验,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用系统相关信息。

    (二)实施“黑名单”制度。省民防局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黑名单”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行业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按《江苏省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黑名单”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黑名单”制度要求,及时将从业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省民防局。省民防局综合各方信息,确定、公示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并依法依规处置。

    (三)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省民防局稳步推进人防行业从业单位目录管理工作,在“江苏民防”网站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从事人防工程设计、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审图、检测资质(格)的企业名录。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取得相应的从业能力证书或者达到相应的从业条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省外设计、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审图等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到本省承接业务前,应当经省民防局核验公告后纳入从业单位目录方可承接业务,并应参加省人防企业自律活动。省民防局每年对进入本省市场人防行业从业单位的市场经营情况进行审验。鼓励质量好、做工精的人防产品、设备进入本身市场,推进优胜劣汰。

    (四)推进信息价和行业成本价。建立以防护(化)设备信息价位基础,行业成本价为最低限价的价格管理机制,突出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等从业单位的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全行业各类从业单位公平竞争。严格落实人防工程防护(化)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完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成本价公告制度,为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提供各类价格信息和相关服务。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参考备案合同价、全国平均价、周边省份价格以及标准定额,科学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定期向省人防企业协会申报各自产品成本价,省人防企业协会每季度根据企业申报成本价和信息价,编制全省行业成本价。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设备中标价格不得低于行业成本价,建设单位不得胁迫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低于行业成本价投标。

    (五)实行公开承诺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鼓励从业单位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实行防护(化)设备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制度,严格执行问题产品无条件更换制度。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必须提交防护(化)设备企业出具的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未按要求提供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六)加强动态检查抽查。坚决落实“两随机、一公开”机制,省民防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设计、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审图、检测等从业单位和工程主体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抽查,开展质量评优工作。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从业单位从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并于11月底前将评价情况及时上报省民防局。重视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依据。建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等从业单位排名制度,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专业领域从业单位排名规则。省民防局认真做好行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动排名与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机衔接,定期在网上公布本省范围各企业排名及信用等级情况。

    (七)推进上下联动治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人防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和违反招投标规定、违规使用资质、低于成本价销售及违规与中间商签订合同等行为。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在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备案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合同价与成本价的差距,发现低价倾销等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约谈、报告、通报等相关措施;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省人防局认真汇总各类信息,客观公正地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八)强化信息公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机构对从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抽查、质量评比评优等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公示,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涉及处罚的信息及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告知相关人防行业协会。对长期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遵守市场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应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

    五、规范招投标行为

    人防工程设计、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监理等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文书中告知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招投标要求,落实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及安装招投标规定。确属保密的,应当经过保密主管部门确认,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认真落实《江苏省人防工程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要求,人防行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作为人防工程项目建设中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对人防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招投标行为实施监管,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建设单位(承包人)进行查处,不予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对招投标过程中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从业单位或迫使从业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单位,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报告省民防局。省人防企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建立相关规范惩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成员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承包人)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参与人防工程项目招投标。

    六、推进科技进步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通过科技创新,推动人防设备产品的更新换代和人防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坚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人防与地下空间研究中心以及科研院所的作用,加大科技攻关力度。鼓励省人防与地下空间研究中心与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合作,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实用产品研发。鼓励人防设计单位优化设计、创新设计,提升设计水平。鼓励人防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发实用性、创新性产品。鼓励在人防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鼓励企业将科研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切实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生产力进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自建人防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应当优先选用科技含量高的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及其产品。鼓励和支持江苏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做大做强,形成集团企业、龙头企业、品牌产品。鼓励、支持我省人防行业从业单位更加注重增强实力、树立形象和提升核心竞争力,走向全国,走向国际。省民防局加大对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研究创新方向的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人防工程科技含量、质量水平、经济合理性和外观形象。

    七、完善奖惩机制

    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多种手段,完善对诚实守信企业的奖励扶持和对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注重以良好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激励机制促进人防工程从业单位守法经营,积极培育质量信得过企业、质量免检企业。省民防局根据各从业单位市场行为,采取通报、公示、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参加招投标直至降低或提请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提请吊销资质证书等惩戒措施。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可以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停工、责令返工、通报批评、提请记入“黑名单”、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建议吊销资质证书等惩戒措施。对于资信等级高、质量信得过的企业,资格、资质审验可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免检等“绿色通道”,加大对社会的推介力度等,切实增强诚实守信企业的获得感。对失信企业尤其是列入“黑名单”或多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或禁止其进入江苏市场的惩戒措施。

    八、强化组织实施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人防工程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器材保障等措施,切实解决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人防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确保执行不走样,及时交流工作信息。要注意加强宣传引导,多途径、多形式宣传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鼓励、引导社会参与,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江苏省民防局

2017年2月28日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8年9月4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