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依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536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13〕1号)、《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安装、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下简称防护设备企业)年检活动。
第三条 省民防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管理工作;
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本规定做好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由基本项目、生产质量、安装质量三个部分组成。年检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项目占25分、生产质量占30分、安装质量占45分。
考核最终得分不低于75分(含)的,且其中任意一项的扣分值不超过其项目总分40%的通过年检。
第五条 基本项目考核由省民防局负责,组织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防护设备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共同进行。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一(表一)。
生产质量考核由防护设备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负责。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一(表二)。
安装质量考核由工程所在地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和省民防局共同负责,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和省民防局分别占该项考核分值权重的80%和20%。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测的,根据检测结果,按换算合格率计算得分;未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由民防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按换算合格率计算得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一(表三)。
第六条 省民防局对年检实行公示制度,年检合格的在省民防局网站上予以公示。防护设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公示:
(一)场地、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二)国家、省、市组织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三)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单项工程上年度首次检测(验收)截止次年年检时仍未合格的;
(五)销售合同未备案3件以上的。
第七条 上报年检材料
(一)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年度综合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年度生产、安装、销售、管理及市场行为、售后服务、诚信、合同备案等情况);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年检表》(详见附件二);
3.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送审时查验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和ISO国际认证复印件;
5.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
(二)各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上报材料
1.《生产质量检测(检查)表》〔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所在地没有企业的不报〕、《安装质量检测(检查)表》及汇总表;
2.提供防护设备企业的生产质量、安装质量及市场行为、售后服务、诚信、合同备案等方面的情况。
3.防护设备企业年检申报材料〔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所在地没有企业的不报〕。
(三)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材料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省民防局委托对检查(检测)情况及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分析、汇总,结合平时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情况综合评定,尔后由该站形成情况报告报省民防局。
第八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年检时间和程序:
1.省民防局每年第二季度办理对防护设备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检手续;
2.基本项目考核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3.防护设备企业于4月15日前将年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至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
4.各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依据年检要求准备的材料连同审核后的企业上报年检材料一并于5月10日前报省民防局。
5.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于6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报告报省民防局。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防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