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人防工程质量,规范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人防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的招标投标以及与之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专用设备,是指人防工程内使用的防护设备、防化设备。
本规定所称防护设备,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以及其他防护设备。
本规定所称防化设备,包括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战时通风设备以及其他有关防化设备。
本规定所称成本价是指定点生产企业定期自行申报的企业成本价。
本规定所称行业成本价,是指综合定点生产企业申报的成本价和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测算的成本价编制的价格。
第四条 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格认定证书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接业务,省民防局在“江苏民防”网公示可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业务的企业目录,各设区市、县(市、区)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和生产的阀、活门类产品(含防爆地漏)可在本省销售。
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化设备可在本省销售。
第五条 招标以一个人防工程的防护、防化设备及安装项目为单位。分期建设的,以每一期人防工程的防护、防化设备及安装项目为单位。
防护设备及安装与防化设备及安装应当分别招标。
防护设备及安装的投标人必须是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防化设备及安装招标项目,可以由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单独投标,也可以由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单位合作投标,合作单位应当具备承担具体业务的资质条件或能力,并签订合作协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要求。
第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企业。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通过国家或者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条 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招标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审批文件中明确提示。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采用《江苏省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列入省民防局“黑名单”防护、防滑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招标人应按照省民防局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黑名单”管理有关规定限制或拒绝其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项目。严禁招标人迫使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上述专家的确定,可以采取从评标(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方式一般为现场评标,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远程电子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应为A级和AA级。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人防专用设备设计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与人防专用设备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人防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省民防局发布的人防专用设备信息价等编制。信息价缺项的,参照同类型设备信息价按比例推算或按市场价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二)合作投标单位没有提交投标合作协议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的;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六)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投标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评标结果出现并列第一的,采用现场抓阄方式确定名次顺序,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无特殊情况,第一中标候选人应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及时将中标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十日内,中标人到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分包必须取得招标人同意,且分包价格不得低于行业成本价。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一)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五)招标人迫使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六)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中标人;
(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人防专用设备及安装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地铁、隧道等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的设备及安装招投标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民防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