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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苏防〔201980


 

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916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人防科研)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人防科研课题管理,推动人民防空理论研究、科技进步及其成果应用,为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人防科研课题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设区市、县(市、区)人防部门人防科研课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科研,是指围绕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展开的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研究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省人防办全额承担人防科研经费并采取购买服务支持方式的课题。对社会自主研发课题实施引导性补助的,在本办法中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人防办负责人防科研管理。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级人防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人防科研课题计划,确定本级课题的选题、调整、终止和撤销;

(三)负责本级人防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制定经费补助方案;

(四)组织本级人防科研课题的立项论证、开题评审、课题鉴定和成果转化应用;

(五)协调处理人防科研课题实施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对人防科研课题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人防科研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在人防科研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纳入人防行业信用体系管理;

(八)组织协调其他与人防科研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科研课题研究承担单位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按照《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合同书》组织实施人防科研课题研究,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二)落实承担人防科研课题的相关保障条件,解决课题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及时报告人防科研课题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依法管理使用人防科研课题经费,接受并配合省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负责省人防办对人防科研课题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整改落实;

(六)履行承接人防科研课题的诚信承诺。

 

第三章  选题与立项

第七条  人防科研课题立项基本条件:

(一)符合解决人民防空发展中遇到的核心技术和发展短板问题,有利于促进人防高质量发展;

(二)体现“前瞻性、技术性、创新性、实用性”原则,课题成果有利于提升人防建设技术质量水平、人民防空产品和系统的提档升级、更新换代;

(三)成果或产品应用性强,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或典型应用工程。

(四)课题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为完成课题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经济基础。

(五)课题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研究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人防科研课题立项基本流程:

(一)省人防办发布人防科研课题导向指南并适时更新,明确人防科研方向。

(二)每年第三季度省人防办向全省人防系统、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征集人防科研课题选题。

(三)省人防办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专家对征集的人防科研课题选题进行论证,提出人防科研课题选题计划。

(四)省人防办党组会审议确定人防科研选题,并向社会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五)省人防办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确定人防科研课题承接主体。

第九条  社会自主研发课题研究单位,可以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防办申报自主研发课题选题,填报《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附件1),由属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中央、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人防办申报。省人防办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决定是否列入人防科研课题选题, 列入选题的向其发出同意立项通知书,并由课题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开题评审与实施研究

第十条  确定人防科研课题承接主体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细化研究内容、研究进度、明确人员分工、确定技术路线,填报《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开题报告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人防科研课题开题应通过专家开题评审。省人防办组织专家对开题申请进行评审。重点审查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成果内容。采取专题汇报、现场答辩、专家评议等形式,形成《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开题评审意见》(见附件3)。

第十二条  人防科研课题通过开题评审后,省人防办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合同书》(附件4)。

第十三条  实施研究。装备研制,通常按照总体技术方案研究、工程设计、样品试制、出厂验收、试验试用、产品定型的环节组织实施;技术研究,通常按照方案设计、技术攻关、试验验证的环节组织实施;政策措施等其他研究,通常按照研究方案、调研咨询、内容撰写、征求意见、修改送审的环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人防办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单位间协作和阶段性成果等进行中期检查,提出课题继续进行、调整、终止、撤销等意见。

 

第五章  鉴定与结题

第十五条  人防科研课题经过鉴定方可结题。省人防办根据承担单位的申请组织实施课题鉴定。

第十六条  人防科研课题鉴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完成人防科研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

第十七条  人防科研课题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完成人防科研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创造性和主要创新点或者重大技术进步;

(三)与国内外相同(或者相似)技术比较所达到的技术水平,或者在相应学科领域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四)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成熟程度、实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八条  人防科研课题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防科研课题承担单位提交《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总结报告》(见附件5)和人防科研经费使用支出情况决算表或第三方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向省人防办书面提出课题鉴定申请。

(二)省人防办对人防科研课题总结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是否完成合同书任务。符合鉴定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课题鉴定。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限时整改。

(三)专家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专家质询、研究讨论等方式进行课题鉴定。审查是否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任务、达到预定战术技术指标以及研究成果的创新点。

(四)专家组讨论形成《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鉴定意见》(见附件6)。

第十九条  人防科研课题鉴定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未达到合同书标准要求的,须按专家鉴定意见修改完善,并组织重新鉴定。

第二十条  未达到合同书要求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造成知识产权争议的,违反财经纪律的,不予通过鉴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防办对通过鉴定的人防科研课题颁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结题证书》(附件7)。

第二十二条  社会自主研发类课题并在省人防办取得立项的,可参照本章的方式组织课题鉴定。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防科研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人防科研课题负责,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联合承担的课题,由课题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课题承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工作目标。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课题立项论证、开题评审、课题鉴定的专家应为与课题专业相关的专家,不得为课题承担单位的专家。专家原则上从省人民防空专家库中抽取。如出现专业专家人数不足5人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临时聘请相关专家。专家组形成课题立项论证、开题评审、课题鉴定结论时,课题承担单位人员应回避。专家对课题立项论证、开题评审、课题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人防科研课题承担单位不得自行变更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3个月报请省人防办批准:

(一)改变课题名称;

(二)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三)变更课题主要内容;

(四)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五)变更课题负责人;

(六)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时间延期;

(七)调整经费预算,需要增加人防科研经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防科研经费采取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申报专项经费、省人防办年度专项预算、课题承担单位投入专项经费的办法多渠道筹措。

第二十八条  人防科研经费的支付,购买服务类课题通过开题评审和课题通过鉴定后各支付合同约定经费的一半,可跨年度支付,开题评审意见及合同书和鉴定意见分别作为经费支付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人防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按课题单独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费的具体构成界定和支出应符合国家和省科研经费使用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与人防科研课题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  省人防办负责对人防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终止或撤销的人防科研课题,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并依法追回人防科研经费。

第三十一条  省人防办明确给予经费补助的社会自主研究课题,待课题鉴定结题后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课题立项(补助计划)和鉴定意见作为经费支付的依据。

 

第八章  成果管理与转化应用

第三十二条  省人防办对人防科研产生的成果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建立《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目录》。

第三十三条  已列入国家人防办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目录的成果直接列入《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目录》。

第三十四条  已取得国家、军队、省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通过省级鉴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转化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明显提升人防技术水平的课题成果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列入《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目录》。

(一)组织申报。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填报《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成果转化申报书》(见附件8)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见附件9)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按属地化原则上报,市、县(市、区)人防办审核出具意见后报送省人防办。中央和省属单位可直接报送省人防办。

(二)申报受理。省人防办组织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得参加专家评审论证。

(三)评审论证。省人防办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产业支撑引领作用、市场前景、企业载体及创新实力等进行独立评价,对项目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承担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

(四)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经省人防办研究同意后列入《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目录》。

第三十五条  为引导社会科技力量参与人防科研开发,省人防办鼓励人防科研成果进入实际应用,纳入教材讲义和规范标准,应用到防空袭预案、演训实践和人防工程建设,视情对科研成果单位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科研课题在研发阶段已获得国家和省人防办引导性补助资金的,在成果应用时省人防办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人防科研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产权归属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九章  对特殊情形的处置

第三十七条  人防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等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课题、追回已支付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人防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补助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省人防办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购买服务类人防科研课题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存在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课题管理、终止或撤销课题等失信行为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立项论证、开题评审、成果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行为的专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人防科研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防办应强制终止或撤销课题。

(一)课题研究执行不力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致使课题无法进行的,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在规定完成日期结束未提出课题鉴定申请,不配合省人防办正常履行课题验收的;

(二)研究成果与合同书严重不符,鉴定结论认为成果未达到合同要求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无故不按规定接受省人防办对课题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端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经理论或实践证明,课题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实用化;

(七)第一次课题鉴定未能通过,经批准延期,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或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八)存在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要求或无法进行整改,严重影响课题实施的;

(九)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和军队秘密的人防科研课题研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保密资格(资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苏防〔201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

2.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开题报告书

3.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开题评审意见

4.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合同书

5.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总结报告

6.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鉴定意见

7.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8.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成果转化申报书

9.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

省人防办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暂行)附件.doc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9年9月17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