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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5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