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