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监理分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5年3月28日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有效履行理事会职责,提高理事会会议质量,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监理分会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第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组织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条需要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于会议前七天通过传真、网络或其他形式将材料发给理事,理事对此有修改或不同意见的,应于会议前三天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意见分类整理,供会议研究。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由秘书处将需要研究的会议内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送达给理事,由理事签属意见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秘书处,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反馈意见做出决定。
第五条理事会议必须有应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少数服从多数,经理事会研究作出的决议,所有会员单位必须执行。
第七条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由缺席的理事本人交由协会秘书处转交其他理事。理事无故缺席理事会两次以上视为放弃理事资格,由理事会讨论增补理事。
第八条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并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
第九条理事会召开前,协会秘书处应提前三天将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或电话通知参会理事,参会理事应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条每次理事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召集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签署存档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