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解读 |
1、《细则》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内容? 答:《细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 (2)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 (3)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 (4)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5)易地建设费的缴纳 2、什么样的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国家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建筑类别的多样性,总会遇到一些特殊建筑根据上述定义难以判别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细则》中对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和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通过列表的方式进行明确。这部分内容在《细则》的附件1和附件2中。《细则》同时指出,对今后可能遇到的特殊项目,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 3、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包括哪些? 答:(1)总体要求: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2)连通要求:规划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3)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配置要求: 1明确建设责任主体。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2各市配置要求。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相应的建设量在人防工程总量的比例宜控制在4%~7.5%和2.5%~4%。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于各市建设情况不一,具体的标准由设区市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配置要求 3鼓励措施。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4)人员掩蔽工程配置要求:满足战时最低人员掩蔽需求。战时掩蔽人数的确定: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面积需求按照《意见》中明确的最低人均结建面积确定,各市、县(市)的具体指标在《细则》的附件3中予以明确。 (5)配套工程配置要求:严格控制。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4、什么情况下可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 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2)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3)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5)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6)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5)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 [FS:PAGE] 人防工程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具体操作要求:依(1)(2)(3)(6)款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2)(3)款情形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5、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是什么? 答:按建筑面积5%~9%确定的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按建筑面积5%~9%确定的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要注重与周边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的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附件3中明确的比例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 6、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应符合《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等规定要求。 (1)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2)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实施处罚。 7、《细则》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意见》和本细则有效落实,设置必要的政策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在政策过渡期内,各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可按原政策执行,也可按本细则执行。 具体实施的时间节点:以申请防空地下室结建许可的时间节点,还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的时间节点,还是以发改部门立项的时间节点,由各设区市自行明确。省局要求就是要统一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