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提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质量,我办对2013年印发的《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3〕2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11月15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测办法》),现将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文件出台,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及认定条件、检查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改变。二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3-2021),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对象、内容、标准等有了新的变化。原《检测办法》存在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已经满足不了现实工作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一是评估2013年出台的《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情况。在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邀请定点企业、人防检测企业负责人和系统内业务骨干等进行集中研讨,形成《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初稿)》。二是组织专家对初稿逐条进行审查,形成《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在“江苏人防”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内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文征求意见。三是针对征集到的意见再次组织系统内外相关行业专家对《检测办法》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四是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修改形成《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送审稿)》,报经省人防党组会讨论通过。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增加制定依据。增加《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等制定依据。
(二)明确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统筹规划、资格审查等职能已归资质认定部门,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机构备案、信用评价、质量监督等工作,增加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三)落实新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3-202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等新标准规范。
(四)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对象和内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内容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进行界定。生产、安装质量检测对象内容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3-2021)等新标准规定进行检测。
(五)调整检查、监管方式。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9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和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改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
(六)调整争议、纠纷方法内容。发生争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七)明确信用管理内容。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规定,明确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建立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转自省人防办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