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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监理分会管理办法

20221014日第二次会员大会已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监理分会,英文名为: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Branch of Jiangsu Civil Defen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CSEA),简称:江苏省人防监理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行业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人防工程监理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活动,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全面提高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模式,开拓进取,遵守社会公德,繁荣人防工程监理事业。坚持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办会宗旨,沟通信息,反映诉求。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理行业的有序竞争。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 1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人防工程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协助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受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起草有关人防工程监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办理委托事宜;

(三)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知识的普及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人防工程监理行业的调研和咨询服务,了解社会各界对人防工程监理的评价、要求;

(五)开展国内外人防(民防)工程监理方面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六)组织会员收集、调查、研制、交流有关工程监理、检测工作的软件和硬件,促进行业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交流企业内部管理经验;

(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本会会员对人防工程监理的意见和诉求,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八)推荐、评选、鼓励和表彰行业内的先进集体、个人及成果;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和社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省辖区内从事有关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等单位,以及关心支持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和对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会分别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秘书处审核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负责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届理事会理事数量不超过单位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条件:

(一)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监理分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自觉遵守协会准则,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热爱协会的工作,自愿为会员服务;

(五)具有较好的企业文化,规范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在行业和相应区域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近年来无各级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诚信纪录及社会不良反映,未受过严重违规违纪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一般由该单位委派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三节  分会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责任心,在行业内有较高公信力和凝聚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领导本会正常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企业间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热爱人防监理事业,热爱协会的工作,自愿为会员服务;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客观公正;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七)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最多只能连任一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等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经会员大会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办法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正、副会长单位会费为10000/年,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年,会员单位会费为:2000/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政府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政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五) 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注销核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