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暂行办法
根据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15年始,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的考察评估工作,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分会)统一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协会根据国家人防分会的计划安排,协调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为使该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评依据和方法
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考察评估,严格按照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附件4的要求进行,重点考察受检企业的从业能力。要按照《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审查表》(见附表)的内容,认真查验、逐项评定登记,取得完整的影像资料。为保证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受检企业的考评应标准统一、内容统一、方法统一。检查结束后,受检企业法人代表在审查表上签字。
二、考评尺度和原则
(一)企业证照:提供企业所要求的各种证照原件,否则无效。
(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同时具有所要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和企业签订正规(当地劳动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
(三)各类技术工人:同时具有本工种上岗证并和企业签订正规劳动合同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
(四)企业生产场地:如场地为企业自有,能提供产权证明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如场地为租赁,能提供租赁合同和相应的付款证明(发票、银行汇款底单)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
(五)企业生产设备:如设备为企业自购,能提供购货发票、购买合同、付款证明等有效证据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如设备为企业租赁,能提供租赁合同和相应付款证明(发票、银行汇款底单)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无论是自购设备或者是租赁设备都应提供设备正常使用合格证明。
(六)质检工具:质检工具必须为企业自购,能提供购货发票、购买合同、付款证明、计量认证合格证等有效证据者视为有效,否则无效。
三、合格条件和标准
满足下述条件者,视为合格企业:
(一)企业综合条件
1.同时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SO9000质量体系证书。
2.非外资企业,企业法人为中国国籍。
3.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技术人员条件
1.人防防护(设备专业)工程师:一级执业资格1名、二级执业资格2名。
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或机械工程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8名以上(其中机械工程师至少2名);电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
3.企业技术工人:电焊工10名以上,机加工8名以上,钳工5名以上,电工2名以上,起重工2名以上,探伤仪操作工2名以上,设备安装调试工艺专业队20名以上,安全员3名以上,涉密资料管理员1名以上,质量检验员1名以上,焊缝磁粉探伤人员1名以上,焊缝超声波探伤人员1名以上。
上述技术工人定岗定位,一人多证者只能定位一个工种。
(三)企业场地
企业生产经营场地使用总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分生产区、办公区和仓储区,各区相对分开。生产区总面积不小于3600平方米,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除锈、喷漆、质检、试验等操作区不小于300平方米(各区相互独立);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图纸资料室。
(四)企业加工设备
1.大型加工设备。3台以上行车(其中1台载重量不低于10吨,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自动下料切割机,剪板机(剪板机厚度8毫米以上),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喷漆设施,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普通加工设备。10台以上电焊机(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1台自动埋弧焊机),4台以上车床(其中数控车床不少于1台,工件直径800毫米、长度1500毫米的车床不少于1台),2台以上铣床,1台以上刨床,1台以上摇臂钻等。
3.各种加工设备工况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大型加工设备具有先进工艺水平。
(五)企业质检设备
大小钢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材料硬度检测仪(金属、橡胶)、粗糙度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超声波探伤仪、焊缝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材料力学性能检测设备、回弹仪、气密性能测量装置等。
质检设备应当定期标定,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六)企业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
1.技术文件包括:各类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检操作规程。
2.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员工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安装质量保证制度、售后服务制度、安全保密制度。
四、考评程序和结果
(一)凡申请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将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家人防分会和省级人(民)防协会,未成立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可直接向国家人防分会申报。国家人防分会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有关信息材料。
(二)每年4月、10月份的上旬,国家人防分会函告各省级人(民)防协会,告知所辖行政区域内待查的申报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资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协会收到国家人防分会函告的待查企业名单后,协调有关单位,组成考察评估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准确肯定的考评意见(合格与否),考评评估结束后,将考评材料及考评意见送国家人防分会。未成立人(民)防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申报企业的考评工作由国家人防分会组织实施。
(四)国家人防分会收到各省级人(民)防协会的考察评估材料和考评意见后,对材料和意见进行复审,从业能力达标的企业在中国人民防空网(http://www.ccad.gov.cn)上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无异议者,颁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五、异议情况处理
(一)在考察评估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且证据确凿,应将情况以文字方式报送国家人防分会,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在7个工作日的公告期内,如对公告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人防分会提出,国家人防分会会同省级人(民)防协会与以处理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诉。
附件: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审查表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转自中国人民防空网)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