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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人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热心人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自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省人防办中心工作,履行相关职能任务,依法维护人防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人防的需求。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与省人防办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省人防办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设监事1名,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行业自律;

(二)配合政府行政监管,建立诚信机制,健全质量体系,规范企业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

    (三)引导开展学术交流、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省际之间,本会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传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的要求,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搭建协会与国内、国际人防组织交流与学习的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人防法律法规、防护知识、行业规范、业务规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本会网站、打造信息网络平台,宣传、推介优秀企业;

六)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四)单位会员须为从事人防事业或与人防事业相关的单位;个人会员须为人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或是热心人防事业且在人防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界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在本团体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暂停会员资格、除名或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会员被暂停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暂时中止,直至其恢复会员资格为止;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届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无违反行政法规、行业规约、本章程规定的不良记录;

    (五)在本会中具有较高威望且在人防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单位会员若濒临破产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个人会员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均不得担任本团体理事。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理事会备案。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并相应调整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和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其他处罚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团体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团体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结果以及秘书长的选聘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评审、会刊、培训、宣传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及其使用情况应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本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待核准注销后本团体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621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将取代本会之前的所有章程及其修订本。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决议通过。

本章程中所述以上除非特别注明外,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