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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人防检测企业、人防监理企业、人防信息化产业企业、人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热心人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协调、服务、监督、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自治、围绕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中心工作,履行相关职能任务,依法维护人防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人防的需求。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与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江苏省城市应急协会联合党支部。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人防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建设和人防发展的需要,开展人防学术交流,促进人防科技发展;

(二)贯彻国家有关人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监管,定期开展省内人防企业监督检查,组织省内人防行业企业诚信评估工作,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健全行业规则,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持续发展等行业管理职责;

(三)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有关人防企业的工作,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包括业务培训、项目评审、等级评估、抽样调查、工作督查及其他事务;

(四)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本团体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搭建协会与国内、国际人防协会交流与学习的平台,扩大我省人防企业协会的组织影响力;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考察学习等服务,促进人防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开展交流、研讨、洽谈、竞赛、联谊,举办人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并建立人防行业相关网站,打造信息网络平台,促进人防信息服务,推广国内外先进人防科学技术和人防产品;

(六)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提出改革人防管理制度和促进人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建立健全自律诚信机制,规范我省人防企业管理行为,强化规范运作,维护良好形象,带动和促进我省人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开展相关人防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普及相关人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人防意识;编印人防刊物简报、著作、科普宣传读物等,宣传和解读人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相关知识,宣传推广人防企业先进事迹、典型经验;

(九)开展团体标准建设,将先进技术、先进工艺与方法升级为团体标准,促进人防行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

(十)积极反映人防科技工作者以及人防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四)单位会员须为从事人防事业或与人防事业相关的单位;个人会员须为人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或是热心人防事业且在人防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界人士。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在本团体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无违反行政法规、行业规约、本章程规定的不良记录;

(五)在本团体中具有较高威望且在人防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单位会员若濒临破产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个人会员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均不得担任本团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团体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团体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咨询、评审、会刊、培训、宣传等;

(五)利息;

(六)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6年7月29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